一次性解決糾紛是指法官盡可能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防止程序空轉,避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訴訟等,實現案結事了。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審結案件,更要在能動司法理念下關心案件糾紛是否能得到實質性化解。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促進糾紛一次性解決。
在商事審判中,涉訴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沖突較大,案件糾紛提交人民法院之前往往會有一定的協商溝通,通常因為一方當事人無法接受對方提出的解決方案而致協商失敗。作為一名商事法官,應注重適時把調解融入審判全流程,調解與裁判并非對立,而是互為促進,共同服務于糾紛解決??梢哉f,如何做好調解工作、實現一次性解決糾紛,是一項不斷摸索、不斷提升的審判技能。
深挖案件細節,找到利益沖突點
人民法院組織調解工作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基礎之上。在開展調解工作之前,法官要盡可能多地了解糾紛產生的背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利益沖突點以及雙方當事人利益優先考慮的因素等情況。
案件受理后,可以初步詢問雙方當事人調解意向:對于確實沒有調解意向的案件,可以直接安排開庭,通過庭審辯論找準利益沖突點;對于有調解意向的案件,可以初步提出調解方案,聽取雙方當事人對調解方案的傾向性意見,找到符合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恰當點”。
中小微企業作為市場的主力軍,其生產經營情況與保就業、穩市場的社會大局密切相關。然而在經濟形勢影響下,一些中小微企業面臨成本支出高于收入盈利的困境,有時會出現因資金調度無力致使原本正常履行的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小企業商事糾紛中,因資金困難拖欠費用而產生的系列合同糾紛十分常見。此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彼此之間信任度較高,雖存在數十份合同未付款,但雙方對于訴請金額無異議,唯一的沖突點在于一方公司受經濟影響回款困難,無法一次性支付款項。此時法官應盡可能在付款期限上不斷縮小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差距,釋明雙方均應體諒對方處境,就所涉案件做一攬子調解,以使雙方利益實現最大化,減少訴訟成本支出,真正實現一次性解決糾紛,盡快投入到新的生產經營活動中。
合并審理反訴請求,適當擴容訴訟程序
商事主體交易較為復雜,牽涉主體較多,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會導致鏈式訴訟的產生。比如,隨著電商推廣和銷售行業的發展,涉電商倉儲服務合同類糾紛頻發。此類糾紛涉及電商品牌方、倉庫所有方、電商代運營方等多方主體,連接網絡銷售方和線上客戶兩端,且受電商大促、平臺活動等影響,對爭議解決的時效性要求極高,稍有延遲,可能會導致銷售方錯過下單高峰時段,而致產品銷售停滯,各方主體的損失均難以彌補。法官面對此類糾紛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以化解社會風險為中心,在可能范圍內促進糾紛一次性解決。
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6條規定,在雙務合同審理中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在案件審理中,如查明有些事項與正在審理的糾紛具有較強關聯性,在向當事人釋明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后,可以在案件中一并處理,有效防止衍生案件的產生。一般認為,一次性解決糾紛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全部請求之合并規則,即某一當事人在向其他當事人提出請求時,應當提出與雙方之間的糾紛有關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是全部當事人之合并規則,對某項糾紛有請求或義務的人都應當作為本案的訴訟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請求之合并或者當事人之合并,都要求法官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選擇最有利于糾紛高效解決的方案。否則,不僅會使得案件審理難度增加、審理期限拉長,還會使糾紛解決的效果遞減,可能引發更多關聯糾紛,反而不利于當事人的利益保護。
加強案件全流程調解,調判結合高效解紛
在商事交往過程中,當事人持續開展合作,針對多個項目簽訂數份協議的情形很常見。在此類交易模式下,因涉及項目眾多、所涉金額較大、付款周期較長、發票開具不明等問題,極易引發糾紛。尤其在合同履行因對賬不清陷入僵局的情況下,可以在征求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將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各個彼此聯系的訴合并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此類案件需要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勸談促和的基礎上一攬子解決雙方糾紛,以較小的訴訟成本高效解決爭議,使得當事人盡快投入新的生產交易活動中。
調解的達成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和接受。在調解過程中,有時一方當事人會期望裁判給予自己比調解更大利益,故而拒絕調解。此時,法官可能會認為這是一種失敗的調解工作。其實不然,調解不成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對調解工作不認可。調解過程中,法官亦可組織雙方圍繞證據充分發表意見,對于爭議事實作逐項分析。如果庭審結束前雙方當事人還是無法達成調解,法官需要庭后盡快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可能已得到一定的緩和,當事人對判決的接受性也可能會提高,會主動履行判決書載明的義務,實現高效解紛和案結事了。
法官總是期望能夠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理想的狀態是當案件審結之時矛盾糾紛已經解決。這就需要法官深挖案件細節,找到利益沖突點,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符合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解決方案,盡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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