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
北京一被告人危險駕駛獲刑
2023-11-21 09:58:0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6000元。

  張某因熱愛旅游,在還未取得駕照的情況下就騎著摩托車與朋友一同到郊區騎行。途中,一行人到餐館休息就餐,張某主動要求喝點酒助助興,并稱已做過“攻略”,這段路不會有交警查車查證。飯后,張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警方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當日17時,醫務人員抽取張某體內靜脈血并留存,后經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6.4mg/100ml,已達到國家人體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中規定的醉酒標準。張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且已賠償事故相對方。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張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鑒于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王慧敏)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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